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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亲付不出房贷房子被拍卖 女儿状告母亲求偿

新闻晨报  2013-10-16 10:13

[摘要] 母亲付不出房贷,房子被拍卖,女儿竟状告母亲,索要赔偿。虹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女儿向母亲索要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,法院一审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。近期,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母亲付不出房贷,房子被拍卖,女儿竟状告母亲,索要赔偿。虹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女儿向母亲索要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,法院一审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。近期,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李冉是李先生与赵女士的女儿,3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。2003年李先生、赵女士离婚,协议将3人共有的房产移转给李冉与赵女士按份共有,并由赵女士偿还该房屋的抵押贷款。离婚后,赵女士没有经济收入,生活日渐拮据,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,银行遂行使抵押权,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济宁房天下

法院接到申请后决定对房屋进行拍卖,房屋评估价为300万元,法院拍卖价为250万元,再扣除拍卖税费10万元,李冉按照原有份额分得120万元。而如以300万元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分割,李冉将获得150万元。

评估价与拍卖价的差额,李冉认为是母亲赵女士不履行还贷义务所致。她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母亲偿还差价损失30万元。济宁房天下

法院受理后,逐渐调查出案件事实:女儿李冉因父母离婚财产分割而无偿获得房产份额,没有对房产的保值、增值有任何贡献,所有的房贷均由其母亲赵女士偿还,女儿李冉是纯获利济宁房天下

李先生、赵女士和李冉均为抵押人,3人均同意银行在具备条件时可行使抵押权。所以,李冉纯获利的产权份额存在减损的风险。不还贷是违法行为,违反“契约必须遵守”的法律原则。但赵女士离婚后没有正常收入来源,不能偿还贷款导致房屋被拍卖,并非赵女士的主观恶意导致。济宁房天下

房产拍卖距离房产评估已过一段时间,期间市场波动较大,拍卖价低于评估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,拍卖价款实属合理。而拍卖税费是房屋转化为货币过程中必须产生的费用,不是因赵女士原因而额外支出的。按照原有的份额分割余款,李冉实际并未发生损失,所以法院驳回了李冉的诉讼请求。济宁房天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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